政府采购中的差别歧视条款主要有哪些类型?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5-04-11 11:24:36

2023年度至2024年度,财政部共发布信息公告831则,其中有61则涉及“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截至2025年3月26日,2025年度财政部发布信息公告175则,其中有13则涉及“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023年全国“四类”整治工作通报数据显示:“四类”专项整治抽查政府采购项目8957个,其中有3814个项目存在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问题,这意味着接近43%的政府采购项目设置了差别歧视条款。

从上述数据可以发现,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仍然是政府采购领域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在政府采购中,常见的差别歧视条款主要有哪些类型?

五类常见差别歧视条款值得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8种具体做法: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在采购文件中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行为,具体有哪些常见类别呢?

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告诉记者,地域性歧视是十分常见的差别歧视条款之一,即违规将供应商地域作为实质性条款或评审因素,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比如,在采购文件中将“供应商所在地到采购人处的距离”“供应商在本市有仓储”等作为评审因素,变相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

规模歧视也是相当常见的差别歧视条款,即违规将注册资本、从业人数等规模条件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比如将“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月内缴纳社保人数”“自有经营场所面积或已有租赁的场所的面积”“近三年内的营业额”等与企业经营规模、财务指标挂钩的要求作为评审因素,变相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认为,常见的差别歧视条款种类还包括需求歧视、证书歧视、供应商性质歧视等。

需求歧视即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产品或特定供应商,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如信息化建设项目将计算机“处理器”的指标要求设置为“处理器不低于酷睿i7”、食材采购项目将供应商自有冷藏运输车数量设置为评审因素,这些存在典型的需求歧视问题。

证书歧视指将企业自行制发或境外机构出具的非国家统一组织颁发或认可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以不合理条件排斥供应商。如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将境外的FDA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

供应商性质歧视指违规将供应商的性质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给予国有企业优待,排斥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

要留意隐性的差别歧视条款

某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人告诉记者,差别歧视条款有显性和隐性之分。实践中有些差别歧视条款很容易发现,比如要求供应商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没有亏损、从业人数超过100人等歧视条款,这类差别歧视条款是显性的。还有一些以不合理条件变相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做法不易被察觉,比如某些项目为特定的供应商量身定制采购需求,相应的需求歧视条款即是隐性的差别歧视条款。

据了解,各地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以来,明显的规模歧视等显性的差别歧视条款已经大量减少。但隐性的差别歧视条款依然有很多,比如有的食材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拥有自己的屠宰场等与实现采购目标没有关系的条款。但这类差别歧视条款需要深入了解采购需求、采购目标才能发现,尤其需要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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